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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定存门槛降至50万
2019-12-26 09:34  浏览:510

2019年12月18日,银保监会第6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的修改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体现,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本次《细则》修订遵循平等互利原则,积极稳妥推动银行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监督管理制度。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相应修订;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三是保持《细则》与前期出台法规的一致性,提高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细则》共修订了73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6条,其中:与《条例》修订相配套的内容共21条;与近年已发布市场准入开放事项相关的内容共4条;保持监管法规一致性及完善文字表述的内容共65条。原《细则》共100条,修订后的《细则》增加至105条。

  《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作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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