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贸区暂时调整适用优化营商环境
2019-12-05 23:49  浏览:513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迈出新步伐,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根据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包括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及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根据规定,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根据规定,取消省级林草部门实施的审核。

据悉,上述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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