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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跨境货物买卖风险应未雨绸缪
2019-12-31 09:27  浏览:519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属不同国家,双方通常会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合同受何种法律管辖以及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诉诸何种争议解决途径。”在日前举办的中国企业走出去论坛上,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李诚容介绍说,关于管辖法律,双方应明确表述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同时,双方各自必须确保所选择适用的管辖法律与适用于合同一方或多方的默示法律(包括国际公约)没有冲突。譬如,如果双方明示选择适用英国法,而合同默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那么通常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以避免两者项下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划分的不同规定而造成的冲突。

除了充分了解买卖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之外,企业还应尽可能细致地了解管辖法律中有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默示规定。李诚容举例说,如果合同选择适用英国法,那么双方应了解英国法项下最重要的一部成文法,即《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等,以便更好地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避免相应的违约风险。关于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如果双方合意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则应明确规定到某一具体仲裁庭。仅规定“争议诉诸仲裁”可能会被认定为选择无效。

由于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己拟定合同条款的话难免会有遗漏,因此很多交易中双方会选择适用一些权威的标准合同模板。李诚容强调,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双方应仔细审查此类合同模板中的条款并根据双方合意对条款做出必要改动。同时,应注意此类合同模板中的条款的空白处或可选择状态。双方在决定适用合同模板时应进行填充或做出选择,否则上述条款可能无法生效或被执行。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经常会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如CIF和FOB等。“同标准合同模板一样,买卖双方也可以根据合意对贸易术语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但要注意变更不能过大以至于影响到贸易术语本身的性质。例如,CIF是单据交易,即买方有义务针对卖方递交的提单、保险和收据等全套单据支付兑价,而不是针对货物本身支付兑价。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适用CIF但同时又对付款条件做出特殊规定,则可能由于该改动实际上改变了贸易术语的性质,被法院或仲裁庭认定为合同的实质依据不是CIF合同。”李诚容表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通常由买方委托银行开立一份受益人为卖方的信用证,卖方向银行提供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文件后,由银行核对表面一致后即可兑付。李诚容指出,在这一过程中,买方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委托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信用证必须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不能额外为卖方设定义务,如要求卖方提供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文件等,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卖方则需在完成交付运输的义务后将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文件递交给银行,如果单据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被银行拒付。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即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买卖合同。除了欺诈等有限的例外,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都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银行只需核对单据文件与信用证表面上一致即可兑付。因此当单证一致时,即使卖方违约,银行也不能拒付,且买方也不能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买方只能通过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寻求救济。”李诚容说。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也是纠纷频发的环节,较为常见的一种违约是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被买方追究责任。李诚容提醒企业,作为买方,如果在货物到达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想要终止合同,应该及时向卖方明示表示拒绝货物和终止交易合同。如果没有明示拒绝并继续保留货物,则可能依据国际通行条款被认定为默示接受货物。除此之外,买方还负担着尽力减少后续损失的义务,如果买方未能履行这个义务,则法院或仲裁庭可能不会支持买方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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